关于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这三个关键要点必须清楚!
作者:小奥 | 发布时间:2025-06-10
近期,国际贸易环境可谓波谲云诡,各国间的关税博弈此起彼伏。美国对多国加征关税,各国也纷纷采取对等反制措施。在这场“互相伤害”的较量中,我国迅速作出反应,除了对等加征关税,对稀土实施出口管制以及将更多企业列入“实体清单”等举措也引发广泛关注。
而在出口管制领域,尤其是两用物项的管制方面,商务部频繁发布相关公告,其中关于管制产品名称和商品编码的列明方式,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以为品名和编码是一一对应的,进而认为有对应的编码就需申报,没有就无需出口许可证。但事实并非如此,今天我们来聊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三个关键要点,拿笔记下,这是重点!
一、海关商品编码≠两用物项判定依据
海关商品编码并非判定是否需出口许可证的绝对依据,商务部公告里的商品编码仅仅是参考。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 在结尾说明第 3 条明确指出“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以货物种类及货物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5 同样在开头说明第三条表明“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此前,商务部安全管制局就“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这一问题作出专门答复,明确了几点:
其一,海关商品编码不是判定两用物项商品的依据;
其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管制编码)是判定两用物项的基本依据;
其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里列出的海关编码是为了方便企业开展出口业务以及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工作,仅作为参考;
其四,目前海关尚未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
例如“管制编码为 2B201.b 的铣床和 2B201.c 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二、“不属于两用物项” 答复函≠免许可 “通行证”
在实际操作中,不少接触两用物项管制的企业会与商务部打交道,要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要么申请出口业务答复函。以往,很多人在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后,便认为无需出口许可证就可直接出口。但如今商务部安全管制局的解答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种做法存在风险。
企业向商务部提供书面资料咨询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前提是自身无法清楚判断,商务部仅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协助判断,且仅对资料里的参数负责。实际出口时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企业仍需自行考量,该办证的还是要办证。因为可能存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来骗取商务部“不属于两用物项”答复的情况,对此,商务部明确表示,“故意以答复函代替出口许可证通关的,属于‘未经许可出口’,将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当然,除非存在参数上的明确差异,商务部给出的“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函,海关通常还是基本认可的。但对于明显参数属于管制内容的情况,海关则不会认可;对于参数不那么明显的情况,海关也不会轻易放行。所以,关务人员也不必过于为难,可将出口管制视为出口企业、商务部、海关三家共同遵守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事情,各尽其责即可。
三、报关后补办许可 =“未经许可出口”
商务部明确指出,出口报关时被海关“卡”住后补办许可证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出口”。这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海关法》《出口管制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均明确“出口两用物项应当在向海关申报时提交许可证件”,“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即便报关前提出申请办理许可证件,但报关时没有提交,报关后再提交的,也属于“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企业合规应对建议
1.在进出口部门增设两用物项管控职能,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强化风险排查。
2.关注海关处罚案例,提升对两用物项管制的认知,避免因概念薄弱导致货物滞留。
3.对产品 / 技术按管制清单精准分类,明确所需许可证类型,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4.所有涉及两用物项的交易需经进出口部门审核,保留合同、许可证等记录至少 5 年备查。
5.下载商务部《两用物项申报指南》等资料,定期组织管理层及关务人员学习最新管制要求。
今天我们就聊到这里,如您想要了解更多详细内容,欢迎咨询小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