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自然人共用一个BVI公司持股开曼,能办37号文登记吗?
作者:小奥 | 发布时间:2026-02-26
37号文的核心监管逻辑,是规范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外汇行为,核心要求需“穿透至人、一人一链、谁投资谁登记”。
一、如何解释呢?
1.境内居民个人设立境外SPV(无论是否开展返程投资),必须提前向外管局(或其委托的银行)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未登记的架构均属于不合规架构;
2.登记的核心基础是“境内居民个人对境外SPV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益”,且需穿透核查至最终自然人,不允许通过中间层壳公司规避穿透;
3.登记以“单个自然人的控制链”为基本单元,要求每个境内居民的持股路径清晰、独立、可追溯,明确区分各自的出资、权益及合规责任。
以上可以看出“多个自然人共用一个BVI公司”的架构,属于拼盘式投资,从根源上与37号文的监管导向不符,无法满足一人一链、穿透可查的要求。
二、多人共用一个BVI公司持股开曼,面临的合规障碍就是登记主体无法明确界定,无法进行穿透监管
外管局在审核37号文登记时,会穿透核查境内居民对境外最终SPV(通常为开曼融资/上市主体)的持股及控制情况”,确保每一位境内居民的权益都能被清晰登记、追溯。
若多个自然人直接持股开曼公司,架构清晰(自然人→开曼公司→香港公司→WFOE),外管局可直接将每个自然人登记在册,明确其权益归属。
但如果多个自然人共用一个BVI公司,再由该BVI公司持股开曼公司,架构变为“多个自然人→BVI公司→开曼公司→香港公司→WFOE”,则会出现以下矛盾:
外管局外汇登记系统中,只能登记直接持有开曼公司(最终SPV)的主体(即BVI公司),但系统设计以“单个自然人控制链”为登记单元,无法在系统中反映BVI公司背后多个自然人的具体持股比例、出资情况及权益归属,不符合穿透监管的硬性要求。
且多个境内居民共同持有同一家中间层SPV(如BVI公司)”的模式,无法区分各自然人的出资来源、持股权益及合规责任,不符合KYC审核要求,像银行会重点核查“为何不采用直接持股或各自设立单独中间层公司”,若无法提供合理说明,会拒绝登记受理;

三、在进行37号文登记资质办理,哪些合规架构会比较推荐?
若多个自然人确需共同持股开曼公司(如用于境外融资、上市或返程投资),结合37号文要求及实操经验,推荐两种合规架构
1.自然人直接持股开曼公司(稳妥且最常用的一种)
多个境内居民自然人 → 直接持股开曼公司(最终SPV) → 香港公司(返程投资中间层,可选) → 境内WFOE(外商投资企业)。
这类架构简洁,每个自然人的持股路径清晰,可单独向银行申请办理37号文登记,外管局及银行审核通过率最高,且后续资金出入境、架构调整的合规成本会比较低。
2.每人设立单独BVI公司,再共同持股开曼公司(适配投票权管理需求)
每个境内居民自然人 → 各自100%控股一家BVI公司(单人单独SPV) → 多家BVI公司共同持股开曼公司(最终SPV) → 香港公司(可选) → 境内WFOE。
可以满足多个自然人共同持股开曼公司的需求(如投票权集中管理、股权隔离),又符合37号文要求——每个自然人对应一条独立的控制链(自然人→自有BVI→开曼),可分别办理37号文登记,穿透核查无障碍;

注意!该架构需额外承担多家BVI公司的设立、维护成本,仅推荐用于确有投票权管理、股权隔离需求的场景,不建议无特殊需求时盲目采用。
3.不推荐采用BVI信托架构
此前有观点提及“通过BVI信托搭建架构”,但BVI信托会触发实际控制人认定模糊、出资来源穿透困难、外汇登记流程极其复杂等问题,外管局审核通过率极低,且后续合规维护成本极高,易引发合规风险,几乎不推荐给普通境内居民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