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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新两用物项出口热门焦点话题,快收藏!

作者:小奥 | 发布时间:2025-10-21
近来,关税政策变动下,很多商品出口的管制越发严谨和规范话,尤其在办理两用物项相关的出口资质,不少企业遇到了各类各样的困扰。今天小奥总结了常见的两用物项出口热门话

近来,关税政策变动下,很多商品出口的管制越发严谨和规范话,尤其在办理两用物项相关的出口资质不少企业遇到了各类各样的困扰。今天小奥总结了常见的两用物项出口热门话题,希望能在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资质时能帮助到大家

 

首先提个最基础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怎么判断出口的商品是两用物项规定范围内的。具体可根据两用物项相关进出口管制清单或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照相关商品名称和描述信息等进行比对,从而判定拟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是否达到管制标准。或进入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进行查询:

http://exportcontrol.mofcom.gov.cn/wxcxList.shtml?columnID=8&num=1)。

 

 

企业是外贸代理企业,代理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货物,应由谁(代理方或委托方)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答: 原则上应由最终出口经营者负责申领。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口经营者是申领许可证的责任主体。在外贸代理业务中,如果委托方是货物的生产商或最终卖方,且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通常应以委托方的名义申请许可证。代理企业需确保委托方已取得有效的许可证,并对出口行为的合规性负有连带责任。建议在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何方负责办理许可及相应责任。

 

② 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否有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毕怎么办?

答: 是的,许可证有有效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当年有效。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报关使用,最多不超过12次。如果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毕,企业可在有效期届满前,根据许可证剩余数量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通常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使用且未办理延期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③ 问:在报关时,海关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主要验核哪些内容?如果出现“证货不符”会有什么后果?

答: 海关会重点验核许可证是否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印制和签发以及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并且还要看许可证上载明的进出口商、商品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指标)、海关编码等信息是否与实际进出口货物完全一致。

如果出现“证货不符”,海关将不予放行货物,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这可能包括:责令货物退运、处以罚款,甚至将案件移交海关缉私部门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暂停或取消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

 

企业需要进口一批两用物项,但该物项在《管理目录》中同时列明了“出口”和“进口”管制。这是否意味着该企业进口也需要办理许可证?

答:需要仔细甄别。遇到的情况可能是该物项同时受到“两用物项”管制和“军品”或“其他专门管制”的限制。

关于两用物项进口如敏感物项和技术的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口不需要办理。

其他管制物项进口如果该物项属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或其他专门法规(如《核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物项,其进口可能需要向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其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进口批件或许可证,而非商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许可证。

建议企业应准确判断物项的最终用途和属性,并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两用物项进出口业务咨询”功能或直接咨询相关主管部门,以确定正确的许可程序和审批机构。

 

⑤ 问:企业在申请敏感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登记时,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核心材料(具体以省级商务部门的要求为准):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企业内部的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 建设情况的说明文件。这是审核的重点,需证明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机制,能确保经营合规,包括:组织架构、审查流程、培训机制、档案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等。

拟出口物项的具体说明和技术参数。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的相关管理措施。

省级商务部门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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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申领一份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但因国外客户要求,需要变更许可证上的出口商或商品技术参数,应如何处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许可证内容的变更都需重新申请。企业不能直接修改已签发的许可证。正确的处理流程是:

首先,需向原发证机构提交情况说明,申请办理已签发许可证的“退证”手续,使该证作废。

然后,根据变更后的内容(如新的出口商名称、更新的技术规格等),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重新填写申请信息,提交一套全新的申请。

注意重新申请需要再次经过审核流程,并缴纳相应费用。企业应评估此过程所需的时间,及时与国外客户沟通,避免因许可证变更延误交付。

 

企业出口的货物是“货样广告品”或“试验品”,且属于两用物项,单件价值低、数量少,是否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

需要。根据两用物项管制原则,管制侧重于物项本身的特性、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而非其贸易方式或商业价值。只要该物项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无论其以“货样”、“广告品”、“试验品”还是“赠品”等形式出口,均需依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存在因数量少或价值低而自动豁免的情况。

 

企业从国外进口一套设备,设备中内含一套受管制的两用物项软件,是否需要为该软件单独办理进口许可证?

这种情况需要综合分析了。作为设备组成部分如果该软件是固化在设备硬件中,作为设备整体功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同进口,且不单独作为一项技术进行交易,通常可以随设备一并申报,一般无需为软件单独办理两用物项进口许可证。

 

如果进口合同中包含软件的单独作价、后续技术服务、源代码提供或技术文档转让等,则可能被视为“技术”出口。虽然进口技术通常不需两用物项许可证,但需警惕该技术是否属于其他管制范畴(如专利技术出口限制)。建议通过“两用物项进出口业务咨询”渠道,向主管部门详细描述情况,获取明确界定。

 

⑨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进出口许可时,如果无法确定混合物中每种易制毒化学品的精确含量,应如何申报?

企业有义务通过检测等方式明确物项成分。若在特殊情况下无法获得精确含量,必须遵循“从严原则”进行申报相关要点记住下面几点。

申报浓度: 应取合同、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数据表(SDS)中载明的浓度上限值作为计算依据。

计算数量: 使用浓度上限值乘以混合物总重量,得出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数量。

法律责任: 企业需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采用的“从严原则”负责。如果后续海关查验发现实际含量高于申报依据的含量,将可能被认定为“证货不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事先进行精确检测是规避风险的最佳做法。

 

企业已获得敏感物项出口经营资格,并成功办理过多次出口许可。现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原有的经营资格和已申领的未使用许可证是否继续有效?

企业名称变更后,原有的资质和文件不能直接沿用,必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资格登记变更

需立即向原核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工商变更证明等文件,申请办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的变更手续,换发新证。

已申领许可证的处理

企业名称变更前以旧企业名义申领的、尚未使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自动失效。企业需按退证程序处理旧许可证,并以新企业名义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否则海关将因“经营单位名称与许可证不符”而拒绝验放。

系统更新

同时,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更新企业注册信息,确保电子钥匙对应新的企业名称,以免影响后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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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关于两用物项出口,企业需主动建立合规意识。从准确判定物项、办理电子钥匙,到知道各类材料,都要做好一定的了解和认知,确保在出口时合法合规办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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